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