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已修改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