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开垦农作;(二)放牧牲畜;(三)砍伐竹木;(四)猎捕野生动物;(五)采挖苗木、花、草、竹笋、树根(桩)、果实、药材、食用菌类;(六)开山、采石、淘沙和取土;(七)建造坟墓;(八)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九)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非宗教活动场所的燃香烧纸点烛;(十)乱扔乱倒垃圾;(十一)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