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烟草、工商、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走私的烟草专卖品,并处以走私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