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烟叶收购站(点)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烟叶种植者造成损失的,烟草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