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选民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