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