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一)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二)居住城镇一年以上务工、经商而户籍不在城镇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在现居住地登记的,由现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在现居住地登记的,享有与现居住地选民同样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出国(境)探亲、学习、讲学、访问、考察、援外等人员,在选民登记期间不能回国的,可以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等方式办理登记;
(四)外出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人员,暂时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办登记手续;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均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登记;
(六)驻市区的县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在县里登记,驻市区的职工家属,户籍在市区的,应在市区登记;
(七)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