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设区的市的所属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参加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
前款所属单位,人口多的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可以和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机关和下属机构分散数地的,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划分选区。
各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区内选民的参选工作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负责,开发区协助做好工作。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开发区选举工作的指导与协助。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