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九条已废止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城市居民可按街道组织划分,也可以和其他单位划为一个选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