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时,应掌握代表结构的合理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三十三以上。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不低于代表候选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前款所称工人是指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以下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的人员;农民是指村委会主任及以下从事农、林、牧、渔、水生产的人员;知识分子是指从事教育、科研、卫生、文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