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相关的法规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省法规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