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