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以及立法的条件是否成熟、立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