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