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已修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货币资金在一千万元以上,并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二)有十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三)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