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二)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三)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等审批文件;(四)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五)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