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并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批准文件;

(三)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建设用地等审批文件;

(四)项目进展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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