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下列内容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征收补偿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