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机场驻场单位为旅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通告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旅客尽快出行,协调责任方补偿损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