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工业、科技、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架设通信线缆等设施设备,规划建设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并委托无线电监测机构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和电磁兼容分析。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