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订防治鸟害的预案,配备专职人员,对机场周围的鸟类活动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治鸟害;对进入围界内的鸟(鸽)禽,可以采取驱赶、猎捕、击毙等措施予以清除。有关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做好鸟害防治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放养鸟类对飞行安全的危害,采取措施消除鸟害隐患。信鸽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机场周围鸟类危害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