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有关机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机场周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的应当责令施放人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通报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