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机场管理部门、民航云南安全监管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确定该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树木限制高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