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的;

(二)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防汛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的;

(四)不执行防汛抢险指令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