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生产救灾工作以及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