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全省5月15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时汛情,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汛期时间。

当河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保证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发现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黄河的汛期起止时间及防汛抢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