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全省5月15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下,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时汛情,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汛期时间。当河道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保证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发现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河的汛期起止时间及防汛抢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