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对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国家、省重点防洪工程,在施工中与群众发生纠纷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协调工作,维护好防洪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