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必须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