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