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十一条已修改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