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做出对个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