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充灌、悬挂、施放升空气球的组织应当取得省、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作业。

悬挂、施放升空气球,不得妨碍气象探测活动和航空安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