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经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一)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系统和其他大型探测设施;

(二)卫星通信等大型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三)进口国外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

(四)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气象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