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探测第十四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属于一般气象站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属于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后,报国家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气象台站及其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