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