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