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