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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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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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