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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做好散居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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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