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招聘、考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居住在当地城镇符合就业条件的归侨、侨眷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自谋职业的归侨、侨眷,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并予以扶持。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