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民间体育和群众性体育运动,重视挖掘整理民间体育项目,培养各民族体育人才,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