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国有商业、供销合作商业以及联户、个体商业,搞活商品流通,繁荣民族贸易。自治县社会集资修建的农贸市场,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鼓励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和经营,并在资金、场地、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