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的组织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或者个人开发荒山兴办林场植树造林,保护其合法权益。集体、联户兴办的林场,个人在荒山或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或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