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联户或者个人开发荒山兴办林场植树造林,保护其合法权益。

集体、联户兴办的林场,个人在荒山或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长期经营,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或有偿转让;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馈赠。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