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