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被举报、投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工资支付时,拒绝提供本单位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或者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相关资料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