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