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