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