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八章 法律救助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