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夫妻离婚时,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无劳动收入等理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禁止隐匿、侵吞、变卖、转移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共同租赁的房屋,离婚时,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离婚时男方故意隐瞒财产状况,女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